未成年人私自攀爬变压器触电受伤,其监护人和设备管理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只是看分担比例如何确定。对于设备管理者来说,即使设备的架设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并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,也不能免责。除非受害人故意或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,而且举证责任在设备管理者身上。在现实中,这样的举证责任很难完成。所以,完全免责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。
来看一起案例吧。
2020年的一个夏天,未满十岁的小女孩邓某某在游玩时,攀爬位于五莲县水库边的变压器,不慎被10KV高压电流击伤倒在下方道路上,后被过路村民发现,送到医院住院治疗,此后因病情危重,多次转院治疗。
司法鉴定显示,小女孩邓某某的损伤分别构成五级和十级伤残,待其年岁稍长后需进行假肢的配备与维护。
此后,邓某某的监护人提起诉讼,要求变压器产权人国网山东省五莲供电公司(以下简称五莲供电)赔偿损失91万余元。该损失数额按照邓某某损失的50%计算。
五莲供电不同意赔偿,他们认为,变压器及线路架设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,变压器和配电箱位于0.6米高的水泥台上,且多处张贴有“禁止攀登、高压危险”等警示标志。邓某某是未成年人,攀爬水泥台并不容易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,应和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,属于高度危险责任,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,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,高压设备产权人及经营管理者才能免责,如果受害人存在过失,只能减轻高压设备产权人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。因此,作为事故高压线路的经营者,应当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,即应当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。
法院判定,五莲供电未能提供证据,证明邓某某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,应当对邓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同时认为,邓某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但其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。同时,其父母作为监护人,有责任履行监护职责,对其进行安全教育。而监护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,致使邓某某私自攀爬变压器台触电受伤,对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,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综合各方证据后,法院判定国网五莲供电公司承担20%的责任,赔偿金额三十五万余元。
在我国法律中,侵权责任实行的是二元归责原则。而高度危险责任的本义,在于提高受害人的求偿率,因此从其产生起,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。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,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。
简单说,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,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想要免责, 只有两条:一是受害人故意。二是不可抗力,而且承担这两条的举证责任。
除这两条之外,受害人有其他过失的,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,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。具体的减责份额,根据过失程度确定。
本案中,五莲供电不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是邓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,因此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。
文/董楠
编辑:王殳